袂圜以应规;曲袷如矩以应方;负绳及踝以应直;下齐如权衡以应平。故规者,行举手以为容;负绳抱方者,以直其政,方其义也。故《易》曰:坤,“六二之动,直以方”也。下齐如权衡者,以安志而平心也。五法已施,故圣人服之。故规矩取其无私,绳取其直,权衡取其平,故先王贵之。故可以为文,可以为武,可以摈相,可以治军旅,完且弗费,善衣之次也。
孫子荊除婦服,作詩以示王武子。王曰:“未知文生於情,情生於文。覽之淒然,增伉儷之重。”
謝公語王孝伯:“君家藍田,舉體無常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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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夫祭器不假。祭器未成,不造燕器。
王丞相作女伎,施設床席。蔡公先在坐,不說而去,王亦不留。
自诚明谓之性。自明诚谓之教。诚则明矣,明则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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