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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复方汤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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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日,下午14时06分,松田阵平仰起头,将改良版复方汤剂一饮而尽。

卷发青年的样貌开始发生变化。骨骼发出轻微的“噼啪”声,视线随身高变动抬高了几厘米;一头天然卷的短发缓缓伸长,微卷的发丝散落肩头;凫青色的眼瞳转变为紫罗兰色,却依旧带着警官先生的锐利。

松田阵平撤去幻身咒,就着玻璃拨弄略长的刘海,他对现在自己的相貌还算满意,毕竟这张脸中,有一半被幼驯染评价为“令人一见钟情的池面脸”,另一半是萩原研二本人那张极受欢迎的脸。

要是用这副样子去上班,绝对会被那些八卦的同事们脑补出奇怪的剧本吧。但是松田阵平思来想去,在复方汤剂中加入他人的蛋白质,属实比较恶心……他唯一能接受的似乎也只剩下hagi了。

他向着藏身的角落施展了一个“清理一新”,确保没有留下任何痕迹后,戴上口罩,扯了扯手上的白手套,扶正脸上的墨镜,浑身黑|道大佬气质尽显无余。

浅井别墅广场某栋公寓的二十楼走廊,皮鞋踩在地上,发出不疾不徐的“哒哒”声。事到如今,松田阵平发现自己意外的冷静,冷静到还有余力去思考定罪量刑问题。

在松田阵平的记忆里,这两个炸弹犯害死了萩原研二和小队中的其他成员,害死了自己的幼驯染和自己,他们为了索取钱财威胁警方,为了所谓的“复仇”将无数无辜的百姓作为人质,是实打实的人渣、死刑犯。

而现实赤裸裸地刺痛着松田阵平,炸弹还没有爆炸,这两个人还没有杀人,他们甚至还在窃窃私语着,纠结要不要真的按照犯罪计划书所写,等到明天才向警方发送威胁信,索要那十亿日元。

松田阵平从来就不是什么圣母,复仇的火焰在他胸中燃烧了两辈子,他打心底对这两个畏畏缩缩的共犯感到恶心。

可这两个人即将因为他接下来的举动,从既遂犯变成未遂犯,而日本对未遂犯的判决又是那么的轻。

——他们早已经是既遂犯了,可他们却还只是未遂犯。

“你、你是谁!”沙哑的、难听的、惊慌失措的声音在空荡的公寓走廊回响——那是松田阵平回放过无数次的声音。

男人慌不择路地抄起扳手,向松田阵平砸来。他几欲作呕,却又出离的平静,他先是对着四周施展了无声的麻瓜驱逐咒,又向这两名犯罪者丢去混淆咒。紧接着,席卷着数年沉重时光的拳头砸向那张他从未见过、却恨之入骨的脸。*

松田阵平压抑下反胃感,分别给那两名犯罪者灌下魔药——这种魔药对巫师来说没有什么作用,对那些存在犯罪念头的麻瓜却是致命的,一旦他们再度生出罪恶的念头,过敏、虚弱、恶心、高烧等一系列症状便会让他们生不如死。

“……浅井别墅区广场公寓楼……20层,对,他们还在另一处安装了炸弹……”

“……我没事……我怎么会在这里?因为那两个混蛋给我打了电话,要求我一个人来这里……啧,大概是想让我当人质吧,也不掂量掂量自己几斤几两……”

“……他们跑不了……行,知道了。”

回过神时,他已经完成了篡改犯人记忆、擅自给麻瓜使用魔药这种在法律边缘大鹏展翅的行为,甚至已经机械性地用犯人的手机完成了报警。

那两名犯罪者倒在地上,脸上血肉模糊,不省人事。松田阵平的身上多出了几处擦伤,衣袋里的手机不知何时砸落在地,连同电话卡一起被踩得支离破碎。

人脑是有自我保护机制的,它会刻意地忘却一段不想再被回忆的记忆,就如同萩原研二牺牲时,松田阵平的大脑一片空白,之后的数分钟内,他什么也记不起来,却不得不强迫自己去回想一切细节,强迫记起一切,用这些不美好的东西支撑着自己走下去。

——他当然不敢忘却,即便是这两名炸弹犯即将被捉拿归案。

要是连他也忘记了,那谁还能来记住那段理应被铭记,却无人可知的故事呢?

松田阵平明显地感觉到自己的脑子并不清醒,现如今最好的方法就是闭上眼,什么都别想,好好休息一会。可他却控制不住地联想到很多东西,邓布利多的一系列行为、哈利在德思礼家的处境,这一切的一切都昭示着一个他绝对不愿意看到、却又迫不及待想要确认的事实——伏地魔并没有真正的死亡。

松田阵平蓦地笑了起来,这不是一件好事吗?他还有机会亲手消灭那个害死了詹姆和莉莉、那个让无数家庭分崩离析、那个让魔法界千疮百孔的人——不,那个混蛋已经不配被称之为人了。

这似乎是一件使人愉悦的事,但松田阵平笑着笑着,只觉胃酸翻涌,他捂住嘴,撑着窗沿,缓缓蹲下身。

是啊,这怎么会是一件能够让人高兴的事呢?倘若黑魔王的阴影再次笼罩魔法界,又要有多少无辜之人丧命。

眼前发黑,大脑一片混沌,浑身止不住地颤抖,反胃感和窒息感一阵阵涌来,这大抵就是ptsd发作的症状。松田阵平知道自己的状态不足以支撑他拆掉这个充满陷阱的炸|弹,甚至不足以支撑他施展出任何一个魔法,他只得喝下改良版复方汤剂的解药,靠坐在墙边,等待警|察的到来。

他终究还是没有去拿缓和剂,这是一种很奇妙的感觉,仿佛飘在死海之上,明知道自己应该想办法脱离这种仿若失去生念的状态,却没有丝毫的力气去挣脱,只是任由那些记忆引起的不适蔓延全身。

又要让hagi担心了啊……松田阵平想到,但这也是无可奈何的事,喝下复方汤剂后,他的那张脸不存在于任何数据库中,而松田阵平不可能放任炸弹长时间出现在居民公寓楼里,同时,身为警官的他必须让法律来制裁这两名炸弹犯。

“……小阵平?”

“hagi……”身着制服的萩原研二映入眼帘,松田阵平恍然意识到了什么,“等一下!hagi、萩原,别去拆这个炸弹——算我求你!”

我还真是一个卑鄙的人,活了两辈子的警官先生自我感慨道,想要利用自己身体上的不适、利用幼驯染对自己的关照,去逼迫幼驯染放弃身为警官的使命,还真是失格啊。

“松田阵平。”萩原研二扶着幼驯染的双肩,难得喊了对方的全名,“冷静一点,我是拆弹警察,这是我的使命。这枚炸弹的陷阱很多,你也清楚我必须得自己上手。”

这家伙的洞察力还真是一如既往的可怕,松田阵平想,只是瞬间的眼神接触,便一下子挖到了自己的痛处。

不过,也多亏了他,松田阵平涣散的双目开始有了焦距,生锈的身体和大脑开始运转,他想起已经没有能力使得炸弹回秒的炸弹犯,想起自己替萩原研二系上的那条樱花项链,想起自己的幼驯染也是天赋异禀的拆弹好手。

“抱歉,hagi。”

“小阵平,先等hagi一会,很快就好。”萩原研二凝视着幼驯染凫青色的眼瞳,“放心,我知道心浮气躁乃是大忌,会认真对待这枚炸弹的。”

有同事走来,询问松田阵平需不需要下楼等救护车,松田阵平向对方摇了摇头,示意自己在这里等着萩原研二就好。他的视线落在幼驯染灵巧的双手上,身体依旧紧绷着,思维却逐渐随着萩原研二的动作,思考起下一步的操作。

萩原研二又何尝不担心自己的幼驯染?当他在现场看见靠坐在墙边的幼驯染时,那一瞬间他的心脏几乎停跳。

小阵平收到了威胁电话,小阵平还在生病,小阵平面对的是两名持有凶器的成年男性,小阵平受伤了……

萩原研二强迫自己冷静下来拆弹,他身后是处理班的同事们和没有丝毫防护的幼驯染,他又怎么敢出错?

剪掉最后一根线路后,萩原研二长舒了一口气,他抹去额上的汗水,快步走向幼驯染。

“小阵平,感觉怎么样了?”他跪在脸色苍白的幼驯染身前,小心地避开对方身上的伤口,俯身抱住卷发青年颤抖着的身子。

“hagi……”

松田阵平很少会表现出自己脆弱的一面,萩原研二对此心知肚明。他轻抚着幼驯染的脊背,感受到对方在自己的怀抱下放松了警惕。松田阵平冰凉的手搭在萩原研二的身侧,低下头趴在他胸口,静默地感受着半长发青年跳动的心脏。

半晌,松田阵平平复下呼吸,主动松开这个怀抱,他站起身,没用几分力道的拳头砸在萩原研二胸口,“你这个混蛋又没穿防爆服。”

“这种复杂程度的炸弹,穿着防爆服根本难以拆除,小阵平也是知道的吧。”萩原研二仰着头,鼓起脸颊不满道。

“啧,我当然知道啊。”窗外的夕阳洒落,将背光的松田阵平笼在一片阴影之中,他的神色晦暗不明。

他们就这样维持着这个姿势数十秒,随后两个人的眼中都泛起了笑意。

松田阵平向萩原研二伸出手,将他从冰凉的地上拉了起来,“谢谢你——恭喜你拆除了这枚炸弹,hagi。”

卷发警官的语气里盛满了劫后余生的喜悦。

tbc.

作者有话要说:

*15章提到,松田阵平不知道害死他的炸弹犯是谁及其准确动机

碎碎念:

恭喜萩原先生亲手拆掉你的死劫(鼓掌)

小阵平自我批判和hagi的想法完美地对上了,该说不愧是老夫老妻吗(bushi)

下一章小阵平要医院半日游了(猫猫叹气.jpg)

霓虹有部法「組織的な犯罪の処罰及び犯罪収益の規制等に関する法律」,我粗略扫了一下,xs,酒厂是不是得全占了

总论各论之所以是下面这两个版本,是因为我只找到了这两个版本的电子版

其实下一章才涉及到判刑,但是参考资料全部放在这一章了

参考资料:

① [日]松宫孝明 著 刑法总论讲义(第4版补正版) 钱叶六 译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有关共同正犯的内容:

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都是正犯(第60条)。称之为共同正犯。与单独正犯不同的是,其就与其他共同正犯者分担的全体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

日本刑法第207条規定:二人以上实施泰行伤害他人的场合,在不能排别个人暴行所造成的伤害的轻重或者不能辦认何人造成伤害时,即使不是共同实行的,也依照共犯的規定处断。

有关未遂和预备的内容(书上有更易于理解的图解,但是没办法复制过来,有需要详见书p175):

由于未遂是未完成的犯罪,因而,行为人自始就打算使犯罪归于未遂的,便不是未遂。未遂犯的故意終究必须是以既遊为目标的故意。

刑法将未遂定义为 “着手实行犯罪两末能既遂”,并规定依照既送犯的法定刑“可以减轻处罚”(第43条正文)。在一般人看来,“己经实施”的场合,就表现为“已经着手实行”。但是,“处罚末遂犯的场合,依各本条的规定”,所以,并非所有的犯罪木送都要受处罚(第44 条)。包括伤害罪(第204条)及侵占罪(第252条)在内,轻微的犯罪中就没有处罚末遂的规定。

由于预备及阴谋,终究是旨在实现既遊目标的犯罪,因而,故煮必须是以既遊为目标的故意。特别是普通预备罪的情形,对于预备行为人来说,我认为自己必领具有实施其后的犯罪的目的,称之为自己预备。但是,伪造货币预备罪〈第153条)的场合,被认为包括为了他人实施伪造货币的准备行为在内,称之为他人预备。

预备和末送的区别在于,意欲实施的犯罪的实行的着手的有无(第43条)。犯罪,在“实行的着手” 之前是预备,之后是末遂;如果完成了犯罪,便发展为既遂。如果构成未遂,预备就为未遂所吸收;达到既遂,未遂就为既遂所吸收。对于准备装子弹之后向 H 开枪的X来说,并不成立杀人预备和杀人末遂两罪。

(那两个犯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了,所以算未遂)

②「爆発物取締罰則」:

(后续附则与本案无关,未摘录)

机翻译文:

第一条 以妨碍治安或损害人的身体财产为目的,使用□□的人,以及使他人不能使用□□的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第二条 以前条目的使用□□时被发现者,处无期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第三条 以第一条目的制造、进口、持有或订购□□或可供其使用的器具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第四条 以第一条罪为犯三,止于胁迫、教唆、煽动及共谋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第五条 第一条所记载的犯罪分子制造、进口、销售、让与、寄藏及约定□□或供其使用的器具,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第六条 制造、进口、持有或订购□□者,不能证明符合第一条所述犯罪目的,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条 发现□□者应立即告知警察官吏,违者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第一条至第五条,当知道有犯罪行为时,应立即告知被危害的人,违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第九条 隐匿、隐匿第一条至第五条的犯罪分子或消灭其罪证者,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第十条 第一条至第六条之罪,从刑法(明治四十年法律第四十五号)第四条之二之例。

第十一条 第一条所记载的犯罪的预备阴谋者,虽未行其事之前,向官府自首,造成危害时,免除其刑第五条所记载的犯罪者也一样。

第十二条 本则记载的犯罪刑法仍步重者,按重规处断。

原文:

明治十七年太政官布告第三十二号

明治十七年太政官布告第三十二号(爆発物取締罰則)

爆発物取締罰則別冊ノ通制定ス

右奉勅旨布告候事

(別冊)

第一条治安ヲ妨ケ又ハ人ノ身体財産ヲ害セントスルノ目的ヲ以テ爆発物ヲ使用シタル者及ヒ人ヲシテ之ヲ使用セシメタル者ハ死刑又ハ無期若クハ七年以上ノ懲役又ハ禁錮ニ処ス

第二条前条ノ目的ヲ以テ爆発物ヲ使用セントスルノ際発覚シタル者ハ無期若クハ五年以上ノ懲役又ハ禁錮ニ処ス

第三条第一条ノ目的ヲ以テ爆発物若クハ其使用ニ供ス可キ器具ヲ製造輸入所持シ又ハ注文ヲ為シタル者ハ三年以上十年以下ノ懲役又ハ禁錮ニ処ス

第四条第一条ノ罪ヲ犯サントシテ脅迫教唆煽動ニ止ル者及ヒ共謀ニ止ル者ハ三年以上十年以下ノ懲役又ハ禁錮ニ処ス

第五条第一条ニ記載シタル犯罪者ノ為メ情ヲ知テ爆発物若クハ其使用ニ供ス可キ器具ヲ製造輸入販売譲与寄蔵シ及ヒ其約束ヲ為シタル者ハ三年以上十年以下ノ懲役又ハ禁錮ニ処ス

第六条爆発物ヲ製造輸入所持シ又ハ注文ヲ為シタル者第一条ニ記載シタル犯罪ノ目的ニアラサルコトヲ証明スルコト能ハサル時ハ六月以上五年以下ノ懲役ニ処ス

第七条爆発物ヲ発見シタル者ハ直ニ警察官吏ニ告知ス可シ違フ者ハ百円以下ノ罰金ニ処ス

第八条第一条乃至第五条ノ犯罪アルコトヲ認知シタル時ハ直ニ警察官吏若クハ危害ヲ被ムラントスル人ニ告知ス可シ違フ者ハ五年以下ノ懲役又ハ禁錮ニ処ス

第九条第一条乃至第五条ノ犯罪者ヲ蔵匿シ若クハ隠避セシメ又ハ其罪証ヲ湮滅シタル者ハ十年以下ノ懲役又ハ禁錮ニ処ス

第十条第一条乃至第六条ノ罪ハ刑法(明治四十年法律第四十五号)第四条の二ノ例ニ従フ

第十一条第一条ニ記載シタル犯罪ノ予備陰謀ヲ為シタル者ト雖モ未タ其事ヲ行ハサル前ニ於テ官ニ自首シ因テ危害ヲ為スニ至ラサル時ハ其刑ヲ免除ス第五条ニ記載シタル犯罪者モ亦同シ

第十二条本則ニ記載シタル犯罪刑法ニ照シ仍ホ重キ者ハ重キニ従テ処断ス

③日本刑法各论第6版 (西田典之著;王昭武、刘明祥译) :

八、使易爆物爆裂罪、过失使易爆物爆裂罪

使火药、锅炉或者其他有可能爆炸之物爆裂,而损坏第 108 条规定之物或者属于他人所有的第109 条规定之物的,依照放火的规定处断;损坏属于自己所有的第109 条规定之物,或者第110 条之物,因而发生公共危险的,亦同(第 117 条第1 款)。

前款行为出于过失的,依照失火的规定处断(同条第2款)。

对于使□□破裂而损坏器物的行为,本条规定准照放火罪、失火罪子以处罚。

所谓"有可能爆炸之物”,是指因急剧膨账、爆裂而具有破坏器物之力的物质。除条文所例示的火药、锅炉之外,高压气体、液化气等也属于此类物质。《□□取缔罚则》里的“□□”,也是本条所谓□□的一种,该罚则可以视为本条的特别法,因此,对于使用“□□”的情形,仅成立该罚则的使用□□罪(第1条,其法定刑为死刑或者无期或7年以上惩役或者禁锢)(大塚386页。但判例认为属于想象竞合,参见大判大正11?3?31刑集1卷186页)。

④裁判所裁判例:

太多了,summary一下就是,未遂判不了死刑,无期也判不到。

有兴趣可以搜霓虹的裁判所判例,courts.go,前缀和后缀(霓虹后缀)自己补,我怕打出来被屏蔽。其实法务省(法务省里能查到另一个判例的聚合搜索引擎)也能查,个人更推荐裁判所的这个。

tip:输入的搜索条件要用日文

注:

忽略了时间bug,昭和年间的太久远了,好在爆|破|案|件这方面的法律改动没那么大。

感谢在2023-05-26 17:34:00~2023-05-27 15:38:52期间为我投出霸王票或灌溉营养液的小天使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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