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元方子長文有英才,與季方子孝先,各論其父功德,爭之不能決,咨於太丘。太丘曰:“元方難為兄,季方難為弟。”
子路曰:“吾闻诸夫子:丧礼,与其哀不足而礼有余也,不若礼不足而哀有余也。祭礼,与其敬不足而礼有余也,不若礼不足而敬有余也。”
初,熒惑入太微,尋廢海西。簡文登阼,復入太微,帝惡之。時郗超為中書在直。引超入曰:“天命脩短,故非所計,政當無復近日事不?”超曰:“大司馬方將外固封疆,內鎮社稷,必無若此之慮。臣為陛下以百口保之。”帝因誦庾仲初詩曰:“誌士痛朝危,忠臣哀主辱。”聲甚淒厲。郗受假還東,帝曰:“致意尊公,家國之事,遂至於此!由是身不能以道匡衛,思患預防,愧嘆之深,言何能喻?”因泣下流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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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琨善能招延,而拙於撫禦。壹日雖有數千人歸投,其逃散而去亦復如此。所以卒無所建。
君之丧,子、大夫、公子、众士皆三日不食。子、大夫、公子食粥,纳财,朝一溢米,莫一溢米,食之无算;士疏食水饮,食之无算;夫人世妇诸妻皆疏食水饮,食之无算。大夫之丧,主人室老子姓皆食粥;众士疏食水饮;妻妾疏食水饮。士亦如之。既葬,主人疏食水饮,不食菜果;妇人亦如之。君大夫士一也。练而食菜果,祥而食肉。食粥于盛不盥,食于篹者盥。食菜以酰酱,始食肉者先食干肉,始饮酒者先饮醴酒。期之丧,三不食;食:疏食水饮,不食菜果,三月既葬,食肉饮酒。期终丧,不食肉,不饮酒,父在为母,为妻。九月之丧,食饮犹期之丧也,食肉饮酒,不与人乐之。五月三月之丧,壹不食再不食可也。比葬,食肉饮酒,不与人乐之。叔母、世母、故主、宗子食肉饮酒。不能食粥,羹之以菜可也;有疾,食肉饮酒可也。五十不成丧,七十唯衰麻在身。既葬,若君食之则食之;大夫父之友食之则食之矣。不辟粱肉,若有酒醴则辞。
何驃騎弟以高情避世,而驃騎勸之令仕。答曰:“予第五之名,何必減驃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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